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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3.8%

来源:    类别:时事热点    浏览量:...    更新日期:2023-07-12
导读:辽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《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》
      从2023年1月1日起,对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(职)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(职)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,总体调整水平为2022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.8%。

      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,今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定额调整、挂钩调整、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。其中,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;挂钩调整与个人缴费年限、养老金水平双挂钩,体现“多缴多得”、“长缴多得”的激励机制;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,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。

      调整办法和标准具体为

      定额调整

      退休(职)人员、“五七家属工”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。

      挂钩调整
   
      退休(职)人员符合国家、省规定的缴费年限(含视同缴费年限,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,下同)每满1年(不足1年按1年计算,下同),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,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,每满1年,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.5元。

      退休(职)人员、“五七家属工”按照本人2022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0.7%增加基本养老金。

      倾斜调整

      一是 2022年12月31日前,年满70周岁(含70周岁)、不满80周岁的退休(职)人员、五七家属工,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;年满80周岁以上(含80周岁)的人员,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。

      二是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,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。

     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、国务院和省委、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关怀,直接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。《通知》要求,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,确保在2023年7月31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,不得发生拖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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